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4號
- 原告
- 藍長華
- 被告
- 王雅儷
簡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合併計算為1,300,000 元(計算式:300,000 元+ 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