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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清怡許婉芳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告
藍長華
被告
王雅儷

      簡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合併計算為1,300,000 元(計算式:300,000 元+ 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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