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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告
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莫兆輝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君律師
被告
久貳吉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裕
被告
上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直義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告
梁莉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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