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原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輝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品君律師
- 被告
- 久貳吉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裕
- 被告
- 上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直義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宛靜律師
- 被告
- 梁莉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