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 原告
- 何宗霖
- 被告
- 誼富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傳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尚應補繳16,8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應補繳14,33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