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台北世外桃源互助協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984 元(計算式:1650,000元×3767㎡/7858 ㎡《1919㎡+634 ㎡+304 ㎡+1234㎡+3767㎡=7858㎡》=790,9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