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1號
- 原告
- 証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芳銘
- 被告
- 李錫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