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阮昱森即阮宏郎
- 被告
-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涂育倫
- 被告
- 涂毓庭
- 被告
- 劉佳園
- 被告
- 吳信和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宗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6,2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