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阮昱森即阮宏郎
- 被告
-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涂育倫
- 被告
- 涂毓庭
- 被告
- 劉佳園
- 被告
- 吳信和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宗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6,240元,嗣本院於民國104年4 月2 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527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詎該裁定於104 年4 月10日送達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1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