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寶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宏暐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詠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裕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5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經本院於104 年8 月5日當庭諭知請其於3 日內補正,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4頁),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