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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訴人
被告
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欣榮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純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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