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4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欣榮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純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