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1號上 訴 人 凱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玲 被 上訴人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万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61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9,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