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2號上 訴 人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被 上訴人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