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 上訴人
-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大慶
- 被上訴人
-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