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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訴人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被上訴人
森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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