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 原告
-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昱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 被告
-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家銓
- 被告
-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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