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被 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