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聯德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陳銘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聯德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