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上 訴 人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 訴 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上訴人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美金13萬9,356.65元,依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匯率為31.747元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42萬4,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