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智
- 上訴人
-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智
- 被上訴人
-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美金13萬9,356.65元,依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匯率為31.747元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42萬4,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