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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告
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台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588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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