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6號
- 原告
- 李廷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山企業社、李月山、黃廷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7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