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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告
李廷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山企業社、李月山、黃廷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7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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