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6號原 告 薛家全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裁判費6,830 元外,尚應補繳18,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