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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顏世翠

  • 當事人
    周佳文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佳文 被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重勞訴字第1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883,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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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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