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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告
鄧自強
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律師
被告
中壢通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范榮昌
被告
丁彩勤
被告
余錫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告
大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蕭瑞桐
被告
侯信安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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