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周珮琦
- 原告鄧自強
- 被告中壢通德有限公司法人、范榮昌、丁彩勤、大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蕭瑞桐、侯信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 告 鄧自強 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律師 被 告 中壢通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榮昌 被 告 丁彩勤 余錫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大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瑞桐 被 告 侯信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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