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蕭瑞桐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6,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