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卿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 號、103 年度訴字第95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 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牽涉本件國家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本院於104 年11月5 日裁定本件在前開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各該確定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行政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