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芳嬌 被 告 沈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案號「104 年訴字第104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 年重訴字第10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