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芬
- 被告
-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芳嬌
- 被告
- 沈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案號「104 年訴字第104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 年重訴字第10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