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王金愛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被告
- 綺珍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宇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