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雄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碩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萬5434元,應繳裁判費16萬2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萬2332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