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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
被告
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美金46萬元,以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賣出匯率為31.012元計算,換算為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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