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美金46萬元,以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賣出匯率為31.012元計算,換算為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