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見卷第215 頁)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佐,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