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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君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王則雅律師
被告
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英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叁仟柒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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