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上 訴 人 陳有賀 被上訴人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9,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0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