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上 訴 人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思翰 被上訴人 陳有賀 嚴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8年12月15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99年1 月4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經核系爭房地於上訴人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9,892 元(計算式:479,100 +1,399,152 +1,841,640 = 3,719,892 ),有被上訴人嚴玲珠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4頁),已低於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陳有賀之債權額,是以系爭房地之價額3,719,892 元核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婉茹 ┌──────────────────────────────────────────────┐ │附表: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所 有│權 利│備 註│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權 人│範 圍│ │ ├─┼───┼────┼───┼──┼─────┼─┼────┼────┼────┼─────┤ │0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段│ │199 │建│45.28 │嚴玲珠 │全部 │被告陳有賀│ ├─┼───┼────┼───┼──┼─────┼─┼────┼────┼────┤、嚴玲珠為│ │0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段│ │202 │建│59.60 │嚴玲珠 │全部 │夫妻,系爭│ ├─┼───┼────┴───┴┬─┴─┬───┴─┴────┼────┼────┤房地原為被│ │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所 有│權 利│告陳有賀所│ │ │ │ │樣主要├────┬─────┤ │ │有,於99年│ │ │建 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 │1 月4 日以│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於98年12月│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權 人│範 圍│15日所發生│ ├─┼───┼─────────┼───┼────┴─────┼────┼────┤之夫妻贈與│ │01│75 │桃園市桃園區龍山段│鋼筋混│一層:54.56 平方公尺│嚴玲珠 │全部 │為登記原因│ │ │ │199、202地號 │凝土造│二層:55.89 平方公尺│ │ │,移轉所有│ │ │ │ │3層 │三層:55.89 平方公尺│ │ │權登記予被│ │ │ ├─────────┤ │總面積:192.89平方公│ │ │告嚴玲珠。│ │ │ │桃園市桃園區龍壽街│ │尺 │ │ │ │ │ │ │215之9巷38號 │ │陽台:19.21平方公尺 │ │ │ │ │ │ │ │ │雨遮:12.08平方公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