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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漢權黃翊哲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行建
被告
百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89,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5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1,09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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