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興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榮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祐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