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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佳勳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即被告
誠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錦源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威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禎芳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海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被告誠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原、被告上訴利益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00000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 元、453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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