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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訴人
即被告
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78 號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81元、就上訴人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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