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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原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被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並請兩造具狀確認兩造間就不爭執之零、組件保固交換流程(參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第122 頁,非保固交換審核原則),是否簽立有書面為憑?如有,請提出該書面資料,及依該書面資料內容說明兩造間關於零、組件保固交換流程之契約定性為何。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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