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嘉
- 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珊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家麟律師
- 被告
-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並請兩造具狀確認兩造間就不爭執之零、組件保固交換流程(參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第122 頁,非保固交換審核原則),是否簽立有書面為憑?如有,請提出該書面資料,及依該書面資料內容說明兩造間關於零、組件保固交換流程之契約定性為何。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