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41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81,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