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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41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81,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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