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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告
新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大衛
被告
王前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前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前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10,060元,應繳裁判費363,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2,79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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