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光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雀
- 被上訴人
-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3,16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