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上 訴 人 光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雀 被 上訴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3,16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