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給付買賣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訴人
光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雀
被上訴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3,16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