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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許玉仙、陳世耀

  • 上訴人
    黃銘泉
  • 被上訴人
    佳藝田有限公司法人貝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 黃銘泉 被上訴人  佳藝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仙 被上訴人  貝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9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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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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