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許玉仙、陳世耀
- 上訴人黃銘泉
- 被上訴人佳藝田有限公司法人、貝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 黃銘泉 被上訴人 佳藝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仙 被上訴人 貝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9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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