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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告
婕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茂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婕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婕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445,623元,應繳裁判費394,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3,8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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