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原告
-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哲嘉
- 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小嵐律師
- 被告
- 大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承鵬
- 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被告
- 曹莊淑卿
- 訴訟代理人
- 曹志翔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