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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告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繳納數額詳如附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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