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繳納數額詳如附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