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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陳添喜

  • 原告
    顏豐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繳納數額詳如附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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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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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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