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群能
- 代理人
- 曾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陳信洲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 │410,000元 │CH四九九六一四│ │ │1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