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聖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凱 代 理 人 朱翠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塗蕙如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 │聖峻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95年7 月19日 │55,650元 │QF0一五五四一七│ │法定代理人 陳榮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