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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請人
村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松男
訴訟代理人
許怡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持有中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5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屆滿(本院按本
    件係於103 年9 月17日將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公
    示催告期間4 個月,原於104 年1 月17日屆滿,1 月17、18
    日適逢例假週六、日,故逐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龍泰鋼鐵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8月31日          │6,284元         │FA八六九六一三│    │
│1 │限公司            │行                │                      │                │六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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