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黃翊哲
- 當事人劉國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劉國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① │龍騰汽車冷氣│台灣中小企業│103年12月15日 │ 15萬6,000元 │ 0919990│ │ │電機行王景民│銀行內壢分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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