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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菊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8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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