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許婉芳
- 當事人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菊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8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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