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請人
雄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洲
代理人
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浩碩科│台灣中小企業│103 年7 月2日 │245,700元 │ZB7844757 ││ │技股份│銀行內壢分行│ │ │ ││ │有限公│ │ │ │ ││ │司楊崇│ │ │ │ ││ │保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