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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請人
良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4 年1 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5 月10
    日,適逢週日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2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3年11月14日   │1,000,000元     │EH二九九八六四八│花蓮縣政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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