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林文慧
- 法定代理人沈德錦
- 原告良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良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4 年1 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5 月10日,適逢週日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志誠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2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3年11月14日 │1,000,000元 │EH二九九八六四八│花蓮縣政府│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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