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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顏世翠
  • 法定代理人
    高榮順

  • 原告
    永聖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邱莉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永聖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順 代 理 人 邱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27日屆滿( 26日為星期假日,故順延1 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育玄 ┌──────────────────────────────────────────────────────┐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鴻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合庫商業銀行迴龍分│103年6月10日 │45,150元 │UM0九九七0四│永聖│ │1 │司 │行 │ │ │一 │達起│ │ │ │ │ │ │ │重工│ │ │ │ │ │ │ │程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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