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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永聖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順
代理人
邱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27日屆滿( 26日為星期假日,故順延1 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00│鴻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合庫商業銀行迴龍分│103年6月10日 │45,150元 │UM0九九七0四│永聖││1 │司 │行 │ │ │一 │達起││ │ │ │ │ │ │重工││ │ │ │ │ │ │程有││ │ │ │ │ │ │限公││ │ │ │ │ │ │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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